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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截止时间:2026年7月17日。
反馈渠道:可将《四川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新标准(DB51/ 2377—2026)将代替2017年的旧版标准,核心变化如下:
| 变化领域 | 旧版 (DB51/ 2377—2017) | 新版 (DB51/ 2377—2026,报批稿) |
|---|---|---|
| VOCs定义 | 原有定义 | 更改了定义,明确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表征VOCs总体排放的控制项目。 |
| 有组织排放 | 规定了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及最低去除效率。 | 更改了排放限值;删除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更改了最低去除效率要求。 |
| 无组织排放 | 主要规定了企业边界监控要求。 | 新增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管控更加系统。 |
| 企业边界监控 | 原有要求。 | 更改了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
| 污染物监测 | 原有监测要求。 | 更改了污染物监测要求,并新增了“控制风速的测定”附录。 |
| 附录 | 包含典型行业工艺、排放速率计算、等效排气筒计算等多个附录。 | 删除了多项旧版附录,标准结构更精简。 |
此次修订对VOCs管控更加精细化,有组织排放删除了速率要求但加严了浓度限值,同时补齐了无组织排放的管控短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