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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关键信息

2026-04-28 2

重庆市《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关键信息

1. 基础信息

  • 文件名称: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发布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6年4月26日

  • 文件性质:征求意见稿

  • 标准性质: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XXXX—XXXX)

  • 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归口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代替标准:DB 50/661-2016(原标准将废止)

2. 适用范围与定义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汽车维修企业定义:指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本文件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T 16739.1或GB/T 16739.2的要求并含有涂装工序的企业或业户,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

3. 含VOCs原辅材料要求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后给予过渡期(具体日期待定),汽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处于施工状态下涂料中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

执行标准适用范围
GB/T 38597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优先执行
GB 24409GB/T 38597未作规定的涂料产品,执行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此外,清洗剂VOCs含量应符合GB 38508要求,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GB 33372要求 。

4. 有组织排放限值(核心标准)

(1)苯系物与NMHC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mg/m³)与DB 50/661-2016对比
10.5保留原标准限值
2苯系物15新增项目(原标准无)
3非甲烷总烃(NMHC)40保留原标准限值

(2)颗粒物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mg/m³)与DB 50/661-2016对比
1颗粒物20保留原标准限值

(3)高标准特殊限值

使用特定溶剂型涂料的汽车维修企业,执行以下高标准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mg/m³)
10.5
2苯系物10
3非甲烷总烃(NMHC)30

限值解读:本标准与DB 50/661-2016相比,新增了“苯系物”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管控,反映了对VOCs组分精细化管控的趋势。其中高标准特殊限值的苯系物限值(10mg/m³)严于一般限值(15mg/m³)。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无组织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mg/m³)
10.10
2非甲烷总烃(NMHC)4.0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控制环节具体要求
VOCs物料储存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中,存放于室内设置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VOCs物料转移应采用密闭容器进行转移,物料取用后应及时密封容器
调配与使用涂料、稀释剂等调配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喷漆与烤漆应在密闭喷漆烤房中进行,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清洗作业喷枪等工具清洗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清洗剂应收集处理

(3)喷漆烤房技术要求

喷漆烤房应符合JT/T 324《汽车喷烤漆房》的要求,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6. 台账记录要求

汽车维修企业应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内容包括 :

记录项目具体要求
原辅材料信息名称、采购量、VOCs含量(检测报告或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
使用信息每日用量、废弃量
处置信息废涂料、废稀释剂、废固化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处置去向
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 排气筒高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