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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1. 基础信息
文件名称:河北省“十五五”排污权确权核定技术要求
文号:冀环办字函〔2026〕19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政策依据:《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暂行办法》(冀环规范〔2022〕3号)
战略定位:建立权责明确的排污权产权制度,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市场化交易奠定基础
2. 确权范围
2026年1月1日前纳入排污许可以下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
同时,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也纳入确权范围:
已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
在有效期内未实施、正在实施或建成后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由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确权。
3. 确权污染物种类与有效期
| 类别 | 污染物种类 | 有效期 |
|---|---|---|
| 大气污染物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 统一核定至2030年12月31日 |
| 水污染物 | 化学需氧量、氨氮 | 统一核定至2030年12月31日 |
| 适时扩展 | 颗粒物、总磷 | 视国家和我省实际适时开展 |
4. 核算标准分级
不同行业适用差异化的核算标准:
| 行业类型 | 核算标准要求 |
|---|---|
| 环保绩效创A行业 | 钢铁(含短流程)、炼焦化学、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7个行业,企业可自行承诺按绩效A级标准或选择应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核算 |
| 燃煤火电/热电联产 | 发电利用小时数原则上取5500小时(按环评文件确定) |
5. 分级审核程序
排污权确权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核机制:
| 环节 | 责任主体 | 职责 |
|---|---|---|
| 企业申请 | 排污单位 | 对照技术要求编制申请材料 |
| 县级初审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指导企业填报,初步审核 |
| 市级审核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组织辖区内确权审核 |
| 省级核定 | 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 | 最终核定(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由省直接负责) |
6. 时间节点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完成确权审核 | 完成确权公示 |
|---|---|---|
| 重点管理 | 2026年8月15日前 | 2026年9月底前 |
| 简化管理 | 2026年10月15日前 | 2026年11月底前 |
| 登记管理 | 2026年12月15日前 | 2026年12月底前 |
7. 与“十四五”的衔接规则
对于“十四五”期间通过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排放标准未变化的,原则上延用“十四五”确权核定量
实施减排工程后,富余排污权可由企业选择继续持有(承诺缴纳使用费)或由政府无偿收回纳入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