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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键信息

2026-05-27 8

《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键信息

1. 基础信息

  • 文件名称: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发布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5月26日 — 2026年6月25日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 政策背景:响应国家“2027年目标”

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36号)确立了“到2027年,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的主要目标。山东省本次起草试点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建立健全本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重要举措。

3. 适用范围与试点污染物

(1)试点行业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下行业的排污单位

  • 钢铁、焦化、炼化、火电、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

  • 水泥、化肥、轮胎、石灰、平板玻璃、建材

  • 有色金属、塑料及合成树脂、石墨及碳素

(2)试点污染物(7项)
纳入试点的污染物暂定以下7项

  • 大气污染物(4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 水污染物(3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对比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仅4项大气污染物),本次将水污染物纳入试点,覆盖面显著扩大

4. 排污权确权与有偿使用制度

(1)排污权定义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

(2)确权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排污许可要求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采用全省统一的核算标准核定

(3)确权分级管理

层级职责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的排污权确权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确权

(4)排污权确认形式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初始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应在排污许可证载明

(5)有偿使用制度

企业类型具体要求
现有排污单位试点初期暂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若将无偿取得的富余排污权进行转让,须按规定一次性补缴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得

5. 排污权交易机制

(1)交易平台
排污权市场交易活动应按规定在全省统一排污权交易系统进行,所有排污权交易主体不得实行场外交易。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全省统一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2)交易方式
可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3)交易时序要求
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前获得

(4)富余排污权转让条件
排污单位可将有偿取得的富余排污权转让,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

  • 主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 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 主动关停,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 其他可以转让的情形

(5)跨区域交易要求
排污权跨设区市交易,须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且

  • 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政策要求

  • 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应在省级同一流域

(6)交易主体禁止情形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排污权交易主体

  • 位于被限批区域的,限批期间不得作为受让方

  • 被实施挂牌督办并仍在挂牌督办期的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交易的情形

6. 排污权储备管理

(1)储备分级管理
省市应分别成立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建立排污权储备账户

储备层级管理范围
省级政府储备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市级政府储备其余政府储备排污权
产能跨市转移产能跨设区市转移腾退的污染物指标,50%纳入省级储备,50%留在产能转出地

(2)储备主要来源

  • 通过排污权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 排污单位破产、被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 政府投入环保资金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按照政府投入资金比例无偿收回

  •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依法重新核定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3)政府储备投放
政府储备排污权应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省重大项目建设

7.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

  •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等支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8. 金融创新工具

(1)排污权抵押贷款

  • 贷款额度根据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由各贷款银行自主确定

  • 评估价值可参照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价格及当期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政府公开拍卖底价综合确定

  •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限

  • 人民银行指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此项业务

(2)排污权租赁

  • 租赁取得的排污权仅可用于排污单位因生产波动等临时新增需求不得用于新(改、扩)建项目

  • 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自然年

  • 租赁有效期内,排污权指标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但不得出售、转让及再次出租

9. 试点行业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影响分析

类型核心要求与变化
钢铁、焦化、水泥、石化等现有企业当前阶段暂免缴纳有偿使用费,权利影响有限;但需关注排污权核定。若未来将富余排污权转让,须先补缴费用
计划新、改、扩建项目的企业新增排污权“门槛”提高。必须在环评批复前通过交易有偿获得排污权,增加了项目的前期资金投入和时间成本
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通过技改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可变现。可在交易平台上公开竞价或协议转让,直接获得经济收益
所有试点行业企业可利用排污权进行抵押贷款临时租赁,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或生产波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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