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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1. 基础信息
发布单位: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年4月13日(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施行时间:2026年5月15日
文件编号:潮府规〔2025〕4号(原2025年发布版本)
有效期:5年
适用范围:潮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2. 建筑垃圾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3. 核心管理原则
| 原则 | 具体内容 |
|---|---|
| 处理原则 |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
| 管理体系 | 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置、全程监管 |
| 信息化管理 | 统一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推行电子联单管理 |
4. 核心禁止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禁止行为 | 具体内容 |
|---|---|
| 随意处置 |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
| 泥浆直排 | 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 |
| 混排混放 | 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
5. 排放管理要求
(1)处理方案备案(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
(2)处置证核发(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
核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施工单位职责(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产生的建筑垃圾除回填利用外应当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按相关技术要求设置围挡、公示牌,工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道路硬底化
配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设置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对裸露泥土及建筑垃圾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
(4)出场车辆管控(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
6. 运输管理要求
(1)运输单位准入(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核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提交书面申请
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2)准运证有效期(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为一年,可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期。
(3)运输作业要求(第二十三条)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撒漏,禁止车厢外侧、车轮带泥行驶
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限超载超速
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经核准登记的处置场所消纳处置
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联单、运输证照并接受监督检查
7. 居民装修垃圾管理(第十七条)
| 情形 | 管理要求 |
|---|---|
| 已实行物业管理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按相关规定做好围蔽和覆盖措施 |
| 未实行物业管理 | 按照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村(居)委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按相关规定做好围蔽和覆盖措施 |
| 污染处置 | 居民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垃圾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未能及时清除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 |
8. 消纳与资源化管理
(1)处置点核准(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2)资源化利用(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在政府采购中,应当优先采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9. 职责分工
| 部门 | 职责 |
|---|---|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专项规划编制、市直建设工程的综合管理和执法工作 |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源头减量义务 |
|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 | 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证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 |
| 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和运输活动监管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做好日常巡查、隐患排查 |
10. 综合信息平台与电子联单(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实行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电子联单管理。
【办法小结】
《潮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于2026年4月13日正式发布,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覆盖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链条。
核心要求包括:
开工前备案:施工单位须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城管部门备案
场外处置须办证: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须申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
三大严禁:严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严禁混排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危废;泥浆不得直排水体或下水道
运输须持证:未取得准运核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全过程信息化监管:通过综合信息平台和电子联单实现全链条闭环管理
该办法是潮州市在2023年《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仅适用城区)基础上的修订完善,将适用范围从城区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